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:
1、 落實“誰主管,誰負責”的原則。
2、 實行倉庫防火責任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。
3、 倉庫保管員必須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。
4、 倉庫內各類貨物的堆放嚴禁阻擋各種消防器材設備使用。
5、倉庫內嚴禁吸煙,不準燒焊(割焊),要動用明火的人員必須到安全部辦理申請手續,方可作業。
6、各類危險物品不準堆放在一般貨物倉庫內。
7、 物品入庫前應有專人負責檢查,確實無火種等隱患后,方可入庫。
8、倉庫內電器設備必須由持有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、檢查和維修,電工應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。
9、 各類機動車裝卸物品后,不準在庫區內停放及維修。
10、倉管人員離開倉庫之前必須要關好門窗及一切電源,并嚴格檢查是否有其他火災隱患。
11、倉庫內儲存的貨物,按不同性質、類別分堆,堆垛之間應留出安全通道距離。具體規定如下:主要通道2.5-3米,墻距1-1.5米,堆距0.6-1米,垛距0.8-1米、柱距1米,堆垛距消防滅火器材1.5米。
12、倉庫內不準住人(包括午休),不準搭建擱層,不準使用電燙斗、電爐、電鐘、電烙鐵、電視機及交流收音機等電器設備。